工伤认定
序号 | 72 | 权利类型 | 行政确认 |
---|---|---|---|
责任主体 | 行政审批科 | 监督电话 | (028)87705565 |
- 责任事项
- 追责情形
1.受理责任: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,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,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,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2.审核责任: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,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。
3.决定责任: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出具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或者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.
4.送达责任: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,将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或者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送达受伤害职工(或者其近亲属)和用人单位,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
5.事后监管责任: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妥善保存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。
6.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
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、《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。